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21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肖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1执173号申请执行人肖某,男,汉族,1967年2月生,住赣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77年8月生,住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赣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赣民二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晓明审判员  肖 锋审判员  赖远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世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