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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3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长沙市房产经营公司与陈建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房产经营公司,陈建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3561号原告:长沙市房产经营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法定代表人:陈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情,女,土家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陈建明,男,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原告长沙市房产经营公司与被告陈建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现原告长沙市房产经营公司以与被告陈建明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建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房产经营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房产经营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建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长沙市房产经营公司承担。审 判 员  董娟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湛骁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