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3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长沙市房产经营公司与陈建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房产经营公司,陈建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3561号原告:长沙市房产经营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法定代表人:陈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情,女,土家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陈建明,男,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原告长沙市房产经营公司与被告陈建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现原告长沙市房产经营公司以与被告陈建明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建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房产经营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房产经营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建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长沙市房产经营公司承担。审 判 员 董娟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湛骁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