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北安支行、刘绍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北安支行,刘绍峰,刘某1,刘某2,青岛一帅制衣有限公司,鄢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265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北安支行,住所地即墨市北安办事处驻地。负责人韩秀峰,行长。被执行人刘绍峰,女,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刘某1。被执行人刘某2。被执行人青岛一帅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潮海街道办事处私营经济园。法定代表人鄢涛,经理。被执行人鄢涛,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春波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胡志喜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温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