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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4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汪国强、叶金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国强,叶金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4执61号申请执行人:汪国强,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被执行人:叶金建,男,1988年6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申请执行人汪国强与叶金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4民初2679号民事判决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汪国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债务累累,长期在外,下落不明,且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叶金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由本院其他执行案件上网布控。截止2017年07月01日,被执行人叶金建尚欠申请执行人汪国强借款95000元及利息,欠缴案件受理费1495元,执行费1325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824执6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有土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余立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