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5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马克壹、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克壹,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5381号申请人:马克壹,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申请人: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24488101R),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398号。法定代表人:姜辉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马克壹与被申请人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已经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二、查封期限自2017年月日至2017年月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艳芬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记员 张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