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81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闫富年与王伟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富年,王伟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81执273号申请执行人闫富年,男,1966年6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高平市。被执行人王伟红,男,1971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高平市。本院在执行闫富年与王伟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照高平市人民法院(2016)晋0581民初1556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强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高平市人民法院(2017)晋0581执273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田红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