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上饶市诚文贸易有限公司、上饶县邱氏门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饶市诚文贸易有限公司,上饶县邱氏门业,邱耀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182号申请执行人:上饶市诚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凤凰大道99号1幢,组织机构代码33285357-9。法定代表人:陈文,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上饶县邱氏门业,住所地上饶县。被执行人:邱耀耀,男,199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饶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1121执1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金22,23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39元及执行费233元,合计22,602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3000元后,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1执1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志兴审判员 李沁泽审判员 施信科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江雨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