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民初3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吕强、潘广岚与郭银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强,潘广岚,郭银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3623号申请人:吕强,男,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申请人:潘广岚,女,198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县。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森林、李丹,宁夏塞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郭银花,女,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吕强、潘广岚诉被申请人郭银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吕强、潘广岚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郭银花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某房地产予以冻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提供20万元保证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吕强、潘广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郭银花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某房屋的产权产籍及土地使用权(保全价值限定在20万元);二、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何春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