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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2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宋扬与王瑞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扬,王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82执48号申请执行人:宋扬,男,1990年2月4日,住铁岭县。被执行人:王瑞,男,1985年6月1日生,住开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扬与被执行人王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瑞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静波审判员  王文畅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宋春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