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2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宋扬与王瑞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扬,王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82执48号申请执行人:宋扬,男,1990年2月4日,住铁岭县。被执行人:王瑞,男,1985年6月1日生,住开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扬与被执行人王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瑞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静波审判员 王文畅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宋春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