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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许某1、许某2遗嘱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1,许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2执121号申请执行人:许某1,女,1986年4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许某2,男,1991年3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申请执行人许某1与被执行人许某2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台三民初字第012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1月1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给申请人许某1补偿款2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900元,申请执行费2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3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公安、工商、民政、房产、银行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有一套房产坐落于三门县海游街道健康路309号已被本院依法予以查封,无其他可执行财产,2017年6月2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相关执行情况,并向其了解被执行人的去向及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暂缓对本案的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许某2采取了网上布控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已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明湄审 判 员 卢兆军审 判 员 章以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俞尧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