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03民初1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孙红雷与方晓蕾、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红雷,方晓蕾,武伟,曹阿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3民初1683号原告孙红雷,男,33岁,198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地址:河南省商丘市。委托代理人沙媛,河南宏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晓蕾,女,39岁,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地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武伟,男,37岁,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地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曹阿兴,男,汉族,45岁,1972年5月20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孙红雷诉被告方晓蕾、武伟、曹阿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沙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晓蕾、武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诉讼中,原告撤回了对被告曹阿兴的起诉,经审查,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红雷诉称,2016年7月13日,被告武伟、方晓蕾向原告借款70万元,约定借款一个月,曹阿兴为该借款担保,后被告一直推托,没有归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70万元及利息。被告方晓蕾、武伟没有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3日,被告武伟向原告借款7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月利率为6%,被告武伟同意用位于商丘市××区名门城的房产作抵押,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2017年5月13日,原告与被告武伟经结算,被告武伟欠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欠利息25.6元。被告武伟与方晓蕾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被告武伟给原告出具借条,双方借贷关系明确,原告要求被告武伟偿还70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确认以双方结算的20万元为准。关于利息,2017年5月13日之前双方已进行了结算,本院予以确认,对2017年5月14日之后的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年利率应按24%计算。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被告方晓蕾对上述借款应负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武伟、方晓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孙红雷借款本金20万元和利息25.6万元及2017年5月14日之后的利息(利息计算:本金20万元,年利率按24%,从2017年5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孙红雷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800元,由被告武伟、方晓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长社审 判 员  陈宗华人民陪审员  万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郭志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