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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执5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李健与绵阳积家实业有限公司、张晓峰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健,绵阳积家实业有限公司,张晓峰,杨宁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5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健,男,回族,生于1967年2月15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绵阳积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涪滨路北段9号鸿越瑞阁花园,组织机构代码:560749634。法定代表人:张晓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晓峰,男,汉族,生于1976年12月28日,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杨宁远,男,汉族,生于1981年10月10日,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李健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410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杰审判员 韩乾兵审判员 周家虎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陆政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