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3执5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谢斗、庞艳、刘春华、谢文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春华,谢斗,庞艳,谢文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3执5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蓬莱镇卓筒大道161-1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708992519D。法定代表人:刘哿,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春华,女,1962年03月0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被执行人:谢斗,男,1982年07月0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被执行人:庞艳,女,1984年06月0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被执行人:谢文远,男,1956年01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英县人民法院(2016)川0923执1304号判决书,于2017年06月10日向被执行人谢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谢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谢斗在中国工商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9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成代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宗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