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4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某1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王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4222号原告:李某1,女,1978年5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女,1986年6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原告李某1与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煤款24911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0日,被告因养殖在原告处赊购块煤,欠款24911元,被告于赊购块煤当日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予给付。王某未作答辩。原告李某1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据、光盘,证明被告欠原告煤款的事实。原告李某1提交的欠据、光盘,能够证明被告欠原告煤款的事实,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均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10日,被告王某在原告李某1处赊购块煤40.18吨,每吨价款620元,总计欠煤款24911元,被告王某于赊购当日为原告李某1出具欠据一枚。此款被告王某至今未给付原告李某1。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欠原告李某1煤款24911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王某应履行给付原告李某1煤款的义务。综上所述,对原告王艳华要求被告王某给付煤款2491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1煤款2491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王慧杰二○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王记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