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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执4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李亮与赵正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亮,赵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4402号申请执行人李亮,男,汉族,1985年4月29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赵正军,男,汉族,1984年1月21日出生,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申请执行人李亮与被执行人赵正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8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赵正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李亮支付货款99575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银行、国土、车管、工商、证券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上述案件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晶磊执行员  张 伟执行员  潘 捷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倩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