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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执1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曾远平诉深圳市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远平,深圳市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1494号申请执行人曾远平。被执行人深圳市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关于申请人曾远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81民初37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5月16日向被执行人深圳市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深圳市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42511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 维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黄思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