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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3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青铜峡市金峰矿业有限公司与宁夏隆溪砼业有限公司、曲阜市建筑工程公司银川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铜峡市金峰矿业有限公司,宁夏隆溪砼业有限公司,曲阜市建筑工程公司银川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3698号原告:青铜峡市金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甘城子乡柳木皋。法定代表人:李国江,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宁夏隆溪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掌政镇特色小城镇创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国华,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曲阜市建筑工程公司银川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240号光耀大厦。原告青铜峡市金峰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隆溪砼业有限公司、曲阜市建筑工程公司银川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汤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法官助理  刘芊骅书 记 员  赵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