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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4民初2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汪小文与汪伙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小文,汪伙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初2116号原告汪小文,男,195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委托代理人谢志雄、谢绍栋,广东格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伙生,男,成年,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原告汪小文诉被告汪伙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未预交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小文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覃淑漫人民陪审员  欧 合人民陪审员  刘国令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潘海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