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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3民初5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利正、沈娟华等与桐乡市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利正,沈娟华,桐乡市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3民初5422号原告:沈利正,男,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原告:沈娟华,女,196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被告:桐乡市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庙桥街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78270028M。法定代表人:戴玉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利正、沈娟华与被告桐乡市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两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两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利正、沈娟华撤回对被告桐乡市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两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褚小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