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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辖终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郭灿明、佛山市南北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灿明,佛山市南北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佛山市依然贸易有限公司,唐勇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9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灿明,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北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唐建中,任董事长。原审被告:佛山市依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唐勇。原审被告:唐勇,男,197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上诉人郭灿明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北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佛山市依然贸易有限公司、唐勇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29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系借款合同,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涉案《短期借款合同》第九条约定,发生争议向甲方(佛山市南北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述合同中的管辖条款可以认定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并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该管辖条款应为合法有效。佛山市南北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故原审法院依据有效的协议管辖条款作为原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 记 员  何绮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