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执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赵春与王耀武、陈芬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春,王耀武,陈芬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02执581号申请执行人:赵春,女,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王耀武,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执行人:陈芬清,女,1965年10月20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502民初295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赵春申请执行王耀武、陈芬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车辆和工商登记,房屋被本院(2016)黔0502民初2929号、2391号案件保全查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查封房屋处置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参与分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7)黔0502执58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聂 品审判员 徐永仁审判员 周 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甘建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