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3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周明珠、张曼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明珠,张曼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3执164号申请执行人:周明珠,女,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被执行人:张曼曼,女,198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周明珠与张曼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易县人民法院(2016)冀0633民初191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曼曼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周明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曼曼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周明珠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曼曼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周明珠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艳宾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郭 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