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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刘跃东与李志华、云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跃东,李志华,云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1执35号申请人:刘跃东,,现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李志华,,现住呼和浩特市。委托代理人李奎,,现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云俊,,现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志华、云俊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钢审 判 员  王冬冬代理审判员  陈志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赵哈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