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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4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邓庆红、李燕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庆红,李燕芳,陈桂芳,李庆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4执369号申请执行人:邓庆红,女,汉族,1967年6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燕芳,女,汉族,1976年6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桂芳,女,汉族,1971年6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庆仔,男,汉族,1963年10月2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庆红与被执行人李庆仔、陈桂芳、李燕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庆仔、陈桂芳、李燕芳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庆仔、陈桂芳、李燕芳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62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620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谌维东审 判 员  万晶晶代理审判员  刘官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