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21执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雅申请执行黄亚辉、马粉琴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雅,黄亚辉,马粉琴,黄红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21执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雅,女,生于2004年9月29日,汉族,清水县人,学生,住清水县。被执行人黄亚辉,男,生于2000年9月25日,汉族,清水县人,学生,住清水县。被执行人马粉琴(系被执行人黄亚辉母亲),女,生于1971年10月4日,汉族,清水县人,农民,住清水县。被执行人黄红祥,男,生于1971年1月1日,汉族,清水县人,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521民初42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李雅申请执行黄亚辉、马粉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黄亚辉、马粉琴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黄亚辉、马粉琴于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李雅支付医疗赔偿费11498.6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30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72元,但被执行人黄亚辉、马粉琴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黄红祥纳为被执行人。2017年5月5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马粉琴的银行存款12100.60元。2017年6月30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黄红祥银行存款1523元。另查明被执行人黄亚辉、马粉琴、黄红祥没有存款、房产、车辆及投资权益登记信息,致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限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玉堂审判员 魏富裕审判员 温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杨娜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