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执行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左洪清、东南快报社名誉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洪清,东南快报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鼓执行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左洪清,男,196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被执行人东南快报社,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鼓动街**号三山大厦*楼。法定代表人何天明,社长。申请执行人左洪清与被执行人何天明名誉权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1)榕民终字第300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左洪清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0元,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550元。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于2014年1月22日将本案执行款10000元、诉讼费550元、执行费50元汇入本院账户。在之后的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拨打申请执行人电话,但本院始终无法与申请执行人取得联系。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2014)鼓执行字第27号执行告知书,将上述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于2016年12月31日前办理发还执行款手续,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回复本院。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后已执行到位,但根据申请执行人所提供的联系方式,本院无法与申请执行人取得联系,导致本案无法执结。本院已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至今仍未回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1)榕民终字第30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松岩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