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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6执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安徽省铜陵市江南长运有限责任公司、叶荷花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铜陵市江南长运有限责任公司,叶荷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6执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铜陵市江南长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大道北段88号。法定代表人:温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尹宏,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朱建诚,安徽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叶荷花,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委托代理人:陶建国,安徽省铜陵县钟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执行安徽省铜陵市江南长运有限责任公司与叶荷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松华审判员  高建国审判员  王国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钱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