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马梓航与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办曹坊村村委会、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办曹坊村第六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梓航,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办曹坊村村委会,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办曹坊村第六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772号申请执行人马梓航。法定代理人赵田。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办曹坊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赵春光。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办曹坊村第六村民小组。负责人郭公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梓航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办曹坊村村委会、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办曹坊村第六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6民初68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办曹坊村村委会、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办曹坊村第六村民小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办曹坊村村委会、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办曹坊村第六村民小组账户无存款、无可执行的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冻结,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为华审判员 李恒轩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 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