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执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柴会昌、朱正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会昌,朱正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696号申请执行人柴会昌,男,1962年3月27日出生,住江山市。被执行人朱正勇,男,1981年8月30日出生,住江山市。柴会昌与朱正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2892号调解书已经于2016年08月03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柴会昌于2017年0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朱正勇归还申请执行人柴会昌借款本金45万元及相应利息,支付诉讼费损失402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正勇朱正勇名下浙H×××××小型汽车已被本院查封,因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除外无商品房、银行存款等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柴会昌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朱正勇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881执69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海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徐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