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2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韩宇与申正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宇,申正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7)豫1424民初2321号原告:韩宇,男,汉族,1993年1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申正,男,现任河南省柘城县天艺舞蹈学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宇诉被告申正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韩宇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韩宇负担。审判员 :马献科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 李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