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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民初2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韩宇与申正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宇,申正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7)豫1424民初2321号原告:韩宇,男,汉族,1993年1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申正,男,现任河南省柘城县天艺舞蹈学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宇诉被告申正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韩宇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韩宇负担。审判员 :马献科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 李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