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执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660江苏金港建设项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太仓茂林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金港建设项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太仓茂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66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金港建设项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华怡商厦南幢401、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2902463X9。法定代表人赵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包忠华,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培哲,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太仓茂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璜泾镇太海路璜时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92592288E。法定代表人周军,该公司董事长。江苏金港建设项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太仓茂林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5民初44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太仓茂林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江苏金港建设项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咨询服务酬金38415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3649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6169元,由太仓茂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因太仓茂林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江苏金港建设项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413669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证券、存款等财产情况,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抵押房产多套,本院另案正在处置中,除上述财产外,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释明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抵押房产另案正在处置中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5民初44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生审判员 徐 澄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展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