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322执2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1-14

案件名称

吴乐怀、宋秋云与吴东林、王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乐怀,宋秋云,吴东林,王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2执2389号申请执行人吴乐怀,男,1981年7月1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申请执行人宋秋云,女,1983年10月3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执行人吴东林,男,1976年5月26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执行人王红(又名王小红),女,1977年1月26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文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债权。审 判 长  杨光阳审 判 员  何占付代理审判员  庄宜霖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孟 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