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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2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薛连娣与赵帮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连娣,赵帮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12执7号申请执行人薛连娣,女,1956年3月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云,镇江市丹徒区谷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赵帮才,男,1967年5月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薛连娣与被执行人赵帮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1112民初8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13927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112民初882号案的执行。申请人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为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丁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