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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执恢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波、张万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波,张万臣,陈小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5执恢150号申请执行人张波,男,198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张万臣,男,198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陈小娜,女,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张波与被执行人张万臣、陈小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45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万臣已给付欠款4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书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2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志如审 判 员  管庆生助理审判员  杨继伟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 记 员  孙文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