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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1民初1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双峰县和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贺亚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峰县和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贺亚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1民初1435号原告双峰县和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周少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武华,湖南省国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亚二,男,汉族,双峰县人,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双峰县和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贺亚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双峰县和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峰县和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双峰县和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员  谢斓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