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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执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叶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叶涛,任红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1执621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住所天津市和平区西康路37号101、201室。法定代表人:李扬,行长。被执行人:叶涛,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河北区,现住址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任红蓓,女,198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与被执行人叶涛、任红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明伟代理审判员  廖文旭代理审判员  石张兵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 记 员  仝玉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