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恢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有录申请执行赵永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有录,赵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恢37号申请人张有录,又名张宥录,男,1964年10月7日,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被执行人赵永军,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有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本院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终结(2014)鄂托法民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查 如 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