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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4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郭彦伟与西安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彦伟,西安长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4584号原告:郭彦伟。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智虎,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长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长安,该公司经理。原告郭彦伟与被告西安长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原告郭彦伟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彦伟撤回起诉。审判员  肖维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 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