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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2执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郭丽丽、华芳五河纺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丽丽,华芳五河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2执642号申请人:郭丽丽,女,1979年12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华芳五河纺织有限公司,住五河县城南工业园区,机构代码:57300068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五劳人仲调(2017)7号仲裁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华芳五河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198.7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霄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崔国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