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2执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郭丽丽、华芳五河纺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丽丽,华芳五河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2执642号申请人:郭丽丽,女,1979年12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华芳五河纺织有限公司,住五河县城南工业园区,机构代码:57300068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五劳人仲调(2017)7号仲裁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华芳五河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198.7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霄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崔国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