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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1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天津西青国开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三明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西青国开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三明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天津宏远慧商贸有限公司,黄春忠,叶小兰,黄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1执9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西青国开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天津三明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天津宏远慧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黄春忠被执行人:叶小兰被执行人:黄翔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西青国开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三明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天津宏远慧商贸有限公司、黄春忠、叶小兰、黄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天津宏远慧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红桥区北开大街25号、红桥区河北大街中段东侧尚都家园10-1号房地产与被执行人黄翔所有的坐落于蓟县渔阳镇翠湖东路东侧1号楼1号商厦、1号楼2号商厦、2号楼1号商厦、2号楼2号商厦房地产已为本案借款合同设定抵押,申请人暂不要求处置前述抵押房产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0111民初79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向勤代理审判员  洪 昊代理审判员  田宝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程 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