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执2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彭静与孟顺宝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静,孟顺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2602号申请执行人彭静,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孟顺宝,女,195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静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静与被执行人孟顺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3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号,但该账号内目前无钱款可予执行,被执行人名下又无其他银行存款、证券、房地产及车辆等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5)静民三(民)初字第391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琦审判员 桑 斐审判员 肖煜影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记员 戴维峰审判长 汪 琦审判员 桑 斐审判员 肖煜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军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