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凯与张维权、张凤珍民间借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凯,张维权,张凤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58号申请执行人李凯,男,196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讷河市通江路*单元***室。被执行人张维权,男,1954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讷河市二克浅镇二克浅委*组。被执行人张凤珍,女,195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讷河市二克浅镇二克浅委*组。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凯与被执行人张维权、张凤珍民间借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81民初2676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患病不能自理,本院在另案中对其与他人置换的房产予以查封,待共同参与财产分配。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经被查封,等待参与财产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一款(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5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尔克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杨维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