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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302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阿斯古丽·图尼亚孜与阿卜杜拉·吾拉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斯古丽·图尼亚孜,阿卜杜拉·吾拉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302执315号申请执行人:阿斯古丽·图尼亚孜,女,1985年10月12日出生,,住新疆巴楚县。被执行人:阿卜杜拉·吾拉木,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住新疆巴楚县。本院在执行阿斯古丽·图尼亚孜与阿卜杜拉·吾拉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阿卜杜拉·吾拉木无银行存款,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属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阿斯古丽•图尼亚孜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443.45元,未执行到位标的5443.4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俊       明审判员 曾              辉审判员 阿布都外力·艾海提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玛然木&mid  dot;加怕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