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8民初2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平潭综合实验区帝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林建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潭综合实验区帝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林建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8民初2074号原告:平潭综合实验区帝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潭县潭城镇万宝路。法定代表人:林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生,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建峰,男,199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平潭综合实验区帝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下简称“帝苑物业公司”)与被告林建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帝苑物业公司于同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帝苑物业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平潭综合实验区帝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平潭综合实验区帝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瑜敏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记员 林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