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民初2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田某权诉郭某英离婚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权,郭某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2845号原告田某权,男。被告郭某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权与被告郭某英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郭某英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权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权负担。审判员 高翎朕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杨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