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5执146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胜与被执行人张周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胜,张周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146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胜,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张周玉,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张胜与被执行人张周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350元,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法找见且无银行存款和房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唐玉龙代理审判员 齐帅涛代理审判员 宫胜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吴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