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执37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王士风与刘祥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士风,刘祥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37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士风,女,195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祥春(又名刘银祥),男,195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执行的王士风与刘祥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2016)豫0621刑初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以(2017)豫0621执370号执行裁定扣押了被执行人的手机一部、电动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祥春vogue手机一部、电动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桑文宇审 判 员 朱绍新代理审判员 胡冬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杨文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