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1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与大连铭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行政执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大连铭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91执152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72号。法定代表人:王晋良,局长。被执行人:大连铭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169-3-7号。法定代表人:李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与被执行人大连铭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行政执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罚款141030元,经司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春 峥审判员 刘 建 光审判员 白 力 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