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6执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芜湖市中逊管道配件经营部、章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市中逊管道配件经营部,章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6执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芜湖市中逊管道配件经营部,经营场所安徽省芜湖市长江市场园A19-1067,注册号340207600014983。经营者:王先兵,男,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委托代理人:陶建国,铜陵县钟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章奇,男,1978年12月20日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本院在执行芜湖市中逊管道配件经营部与章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松华审判员 高建国审判员 王国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钱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