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执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庆波、赵宝旺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庆波,赵宝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5执897号申请执行人吴庆波,男,198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赵宝旺,男,198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原住天津市武清区,现查无下落,申请执行人吴庆波与被执行人赵宝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100355.8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130元,执行费1422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宝旺暂无下落,本院通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志如审 判 员 管庆生助理审判员 杨继伟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 记 员 孙文龙 来源: